北京国能&河南国能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
债权申报指引
2025年11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京01破申143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1月24日作出(2025)京01破498号《决定书》,指定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史克通律师为管理人负责人。
经管理人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30日作出(2026)京01破申398号《民事裁定书》,对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能”)、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国能”)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并于2026年5月6日作出(2025)京01破498号之一《决定书》,指定北京国能管理人、负责人担任上述两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负责人。
为保证债权申报工作合法、有序进行,管理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两家公司的实际情况,就债权申报事宜制作如下指引:
一、债权申报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之规定,截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北京国能、河南国能实质合并破产清算之日(2026年4月30日),对北京国能、河南国能享有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均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相关债权人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均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北京国能、河南国能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北京国能、河南国能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北京国能、河南国能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北京国能、河南国能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北京国能、河南国能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北京国能、河南国能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债权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债权,以下简称“机构债权”;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债权,以下简称“个人债权”。该区分仅为表述方便,不影响权利的性质和效力。
二、债权申报期限及方式
(一)申报时间
债权人应当于2026年8月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鉴于北京国能、河南国能债权人数量众多,为确保管理人尽快审查确认债权,避免影响债权人表决权的行使,建议债权人尽快按照本指引向管理人提交申报材料。管理人接受申报的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30—12:00,下午14:00—17:30。
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毕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债权人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申报期内申报债权的,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申报方式
债权人通过邮寄申报 的方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向管理人邮寄提交债权申报材料时,请同步向管理人工作邮箱(gndcglr@163.com)发送已签字、盖章的债权申报材料扫描件(所有材料合并成一个PDF,纸张大小为A4,请调整好以后再发送)。邮件名称统一为:XXXXX债权申报材料+联系方式。
请注意:如债权人仅将债权申报材料扫描件发送至管理人邮箱,而未通过邮寄提交申报材料的,不视为已向管理人申报该笔债权。
债权申报联系方式及邮寄地址如下:
联系人:罗律师、娄律师
电 话:15320798736、18845634368
邮 箱:gndcglr@163.com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10层
三、申报债权应提交的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份。除本指引中已标明须提供原件的材料外,债权人只须提供其余材料的复印件,同时准备原件备查。
特别提示:债权人邮寄提供的全部复印件材料,机构债权需加盖公章、个人债权需按捺手印。
(一)债权申报材料目录、债权申报登记表、债权申报书(请按照指定表格或范本填写,需提供原件,可加页)
1.债权人须在债权申报材料目录中按照本指引附件的顺序,填写提交的书面材料名称,并注明每份书面材料页数、页码、是否原件。
2.债权人须真实、准确、完整填写债权申报登记表中的相关信息。债权申报登记表首部的“申报人编号”由管理人填写,债权人无需填写。“申报日期”为申报人实际交寄日期。如有虚假填写,债权人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3.债权申报书。须写明申报的债权金额、债权的构成、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计算方法及过程、债权性质、有无财产担保、形成原因及经过等相关事项。机构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书上加盖债权人公章,个人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书上由本人签字并捺手印。
4. 债权申报登记表和债权申报书上记载的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二)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1.机构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如机构债权人与北京国能、河南国能发生债权债务后发生名称变更、合并分立的,还应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个人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申报债权,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
(1)机构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和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若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原件;
(2)个人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债权人本人签字并捺手印)和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若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原件。
(三)送达信息确认书(请按照指定范本填写,需提供原件)
为确保破产程序中的相关文件、信息能及时高效地送达债权人,请债权人按照送达信息确认书的要求提供详细、准确的联系地址。
(四)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交能够证明债权成立及债权金额、性质的全部书面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各类合同书等债权原始材料及票据、划账单等原始履行凭证。
2.债权的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合同转让、债务重组、抵销、部分清偿)及存续等原始材料。
3.债权人主张债权的相关证明资料,如催款、催收通知、对账单等。特别提示:如尚未提起诉讼、仲裁,则必须提交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资料;已经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书)裁判的,必须提交执行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资料。否则,将导致以超过诉讼/执行时效为由,不予确认债权的不利后果。
4.债权如有担保的,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担保物清单以及相关的抵押、质押登记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他项权利证明)等担保材料。如担保物的物权凭证(如房产证、土地证、行驶证等)由债权人一并保管的,应在申报债权时将原件单独交还至管理人处。
5.申报的债权涉及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北京国能的债权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计算截止日为2025年11月7日(含当日);对河南国能的债权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计算截止日为2026年4月30日(含当日);如北京国能、河南国能任何一方对另一方承担连带或补充责任,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计算截止日为2026年4月30日(含当日)。若申报的债权涉及北京国能、河南国能为担保人,且该笔债权对应的主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则该笔债权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应计算至主债务人被相关法院裁定受理破产之日。申报人应提供计算表,说明计算依据、计算方法、计算过程和计算结果。
6.债权如涉及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的,则须提交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判决或裁决的正在执行或正在进行中的案件的起诉状、仲裁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书、保全裁定书、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执行申请书、法院执行裁定书、法院执行案件通知书等)。
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
如果债权人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还须提交人民法院执行立案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件,并向管理人说明是否已领取部分执行款。
7.债权如有清偿或其他抵债情形的,则须提供清偿凭证、协议或以物抵债协议等。如该等偿债或以物抵债是由执行法院裁定认可的,须同时提交裁定书。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经获得清偿或者已经获得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清偿的,应及时告知管理人,隐瞒债权受偿情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后,获得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清偿的,应及时告知管理人,隐瞒债权受偿情况将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本项义务不随着债权申报工作的结束而终止,如前述情况一经发生,债权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并补充提供前述资料。
8.能够证明债权成立、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债权金额的其他材料。
(五)债权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如债权人认为需提交其他材料的,可参照前述标准补充提供相关材料。
四、债权人提交资料的注意事项
1.债权人对北京国能、河南国能享有多笔债权的,应分别填写并提交申报材料(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除外)。
2. 对于在2026年4月30日前已向北京国能管理人申报过债权的债权人:
(1)原申报金额未发生任何变化的,无需重新提交材料;
(2)原申报本金未发生变化,但原申报的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提交“附件四: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计算说明”;
(3)原申报本金未发生变化,但原申报的其他费用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提交其他费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附页说明变化的原因。
(4)原申报本金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提交全套申报资料。
债权人重新提交的申报材料与原申报材料不一致的,管理人将以重新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为准进行审核。
3. 对于债权人提交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债权人为机构的,须在材料上加盖公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由债权人本人或代理人在材料上签字并捺印。
4.债权人采用邮寄申报方式申报债权,除提交本指引第三部分所要求的五类债权申报材料签章后的纸质版外,还应向管理人邮箱发送签字、盖章后的扫描版(电子版)文件。
5. 如债权人为外国企业,债权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受托人有权代表债权人的证明,应经债权人的设立登记地国或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设立登记地国或第三国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债权人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如债权人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缔约方,提交的公文书无须领事认证,需办理公证认证。
如债权人是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企业或组织的,债权人应提交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委托内地律师或其他代理人申报债权的,从内地以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须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
如债权人是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门、台湾企业或组织的,债权人应提交依法成立的证明;委托内地律师或其他代理人申报债权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
5. 债权人务必认真填写《送达信息确认书》并签字、盖章,注明有效的通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邮箱地址、邮寄地址及邮政编码等。管理人将相关文件邮寄到指定地址、通过短信发送至移动电话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指定邮箱均视为有效送达。债权人应保证提供的手机号码真实有效并保持畅通,避免影响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债权人若更换上述手机号码须通过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管理人,未通知的,对管理人/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6. 如因债权人在申报时提交的资料不全,管理人当场或事后通知债权人补充提交相关资料的,债权人应在接到管理人通知后十日内补充提交;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在此期限内提供的,应与管理人协商延长补交期限,否则因债权人提交证据不充分导致债权未被确认的风险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五、其他特别事项
1. 管理人将向已知债权人邮寄债权申报通知书,相关申报材料可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下载,并按格式要求填写。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考虑,管理人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各项公告和通知(主页搜索栏输入“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关键词检索与本案有关的信息和文书),请债权人及时浏览上述网站的信息。
2. 债权申报中所涉及的“有财产担保债权”是指北京国能、河南国能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债权;“其他费用”特指诉讼费等债权实现费用;凡涉及金额的单位均为人民币(元)并保留小数点后2位数。
3. 债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务必在债权申报过程中提供并注明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姓名、电子邮箱、通信地址、手机号码等。管理人将相关文件交寄至通信地址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电子邮箱均视为有效送达。如债权人登记信息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
4. 债权人以邮寄申报方式申报债权,应自行承担包括邮寄费用在内因的申报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建议通过中国邮政EMS或顺丰快递邮寄,不接受到付)。
5. 本指引只是针对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注意事项及风险告知的特别提示,文本中加粗字体及下划线部分请债权人予以合理关注。本指引不视为管理人出具给债权人的法律意见,亦不视为管理人或债务人向债权人作出任何形式的承诺,亦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等)的重新有效确认。
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公 开 人: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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